(2017)苏072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204周耿言与周耿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耿言,周耿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204号原告:周耿言,男,194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周耿树,男,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耿言诉被告周耿树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耿言于2017年4日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耿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耿言撤回对周耿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由原告周耿言承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