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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204周耿言与周耿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耿言,周耿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204号原告:周耿言,男,194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周耿树,男,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耿言诉被告周耿树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耿言于2017年4日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耿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耿言撤回对周耿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由原告周耿言承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