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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志远与孙作魁、孙供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志远,孙作魁,孙供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志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作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供花。上诉人胡志远因与被上诉人孙作魁,被上诉人孙供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胡志远于2017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胡志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志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胡志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长敏审判员  宋 丹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