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明根、杨秀容与威远县连界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根,杨秀容,威远县连界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根,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容,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远县连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崔山,镇长。上诉人刘明根、杨秀容因与被上诉人威远县连界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刘明根、杨秀容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刘明根和杨秀容申请免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不予准许后,上诉人刘明根、杨秀容仍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明根、杨秀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