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春晓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晓,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晓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春晓在福州市台江区红庆里14号附近,将被害人包玉杭停放在台江区红庆里14号百度外卖万宝站门口充电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偷走。次日10时许,被告人王春晓将上述盗窃来的电动车骑至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635号福金电动车维修店准备换摆头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涉案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496元人民币。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春晓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晓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春晓在福州市台江区红庆里14号附近,将被害人包玉杭停放在台江区红庆里14号百度外卖万宝站门口充电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偷走。次日10时许,被告人王春晓将上述盗窃来的电动车骑至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635号福金电动车维修店准备换摆头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涉案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包玉杭。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49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涉案电动车、涉案电动车行驶轨迹、作案地点的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池某、王某证言,被害人包玉杭的陈述,被告人王春晓的当庭供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行驶轨迹及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被害人价值3496元人民币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春晓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时湘闽人民陪审员 林 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真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