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海昌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豪盛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海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豪盛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089号原告深圳市鹏海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社区大靓村2区17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31937764-3。法定代表人林跃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豪盛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东段1号A栋,组织机构代码34262223-X。法定代表人林庆熠。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鹏海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豪盛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鹏海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