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磊、王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王博,王亚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市话剧团职工,住本市。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博,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辩护人黄雪晴、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亚光,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武汉燃气热力学校员工,住本市。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新杰、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磊、王博、王亚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磊、王博、王亚光及辩护人黄雪晴、邓雯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黄磊、王博、王亚光伙同方某(另处)、邱某1(另处)等人,在武汉市硚口区丽水康城小区5栋4单元1101室,以网络直播“百家乐”的形式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黄磊负责赌场经营管理活动;被告人王博为赌客提供高利贷;被告人王亚光负责操作赌博网站并收、赔赌资。同年9月2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黄磊、王博、王亚光及赌博人员8名,扣押赌资13万余元,查获用于赌博的电脑、电视机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磊、王博、王亚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人黄某、熊某、邱某2、徐某的证言、辨认记录、搜查、扣押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磊、王博、王亚光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房屋设置赌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组织赌博活动,赌资达人民币1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磊、王博、王亚光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博、王亚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磊、王博、王亚光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磊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王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三、被告人王亚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款已缴纳。)四、赌资人民币130030元;用于犯罪的工具电脑、电视机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琍速录员 黄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