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汤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茂,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望谟县,苗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贵州省望谟县。2017年1月24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茂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海青出庭,指控:1、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汤茂窜至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157号5楼前间将被害人王某1放在床下的一个惠普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将该笔记本电脑以30��价格变卖给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182号同和旧货调剂店。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脑无法认定价格。2、2016年12月22日左右,被告人汤茂窜至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157号5楼前间将被害人邵某的一块DITA牌手表偷走。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表无法认定价格;现涉案手表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邵某。3、2017年1月22曰左右,被告人汤茂窜至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157号5楼前间将被害人邵某的一双黑色鞋子偷走,经三门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双黑色鞋子价值人民币30元,现涉案的黑色鞋子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邵某。随即又在3楼前间房间将被害人廖某1的一条黑色裤子及黑色背包内的600元现金盗走。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条黑色裤子无法认定价格,现涉案的黑色裤子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廖某1。4、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汤茂窜至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157号5楼前间将被害人邵某放在枕头下的50元现金偷走。随即又到3楼将被害人伍某1的一部AOLE手机偷走,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部AOLE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现涉案的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伍某1的表哥马某。后又在2楼前间房间内,将被害人金某的一件黑色大衣,一件黑白相间的毛线衫及一个白色vivo手机充电器偷走,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件黑色大衣及黑白相间的毛线衫无法确定认定价格,该白色vivo手机充电器价值人民币20元,现涉案的一件黑色大衣、黑白相间的毛线衫及白色VIVO手机充电器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金某。5、2017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汤茂窜至三门县旗舰网吧,趁被害人钱某在网吧包厢内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VIVO手机偷走,后将该手机以200元价格典当到三门县平安路旧货经营部。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部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现涉案的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钱某。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部分追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汤茂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汤茂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汤茂应当退赔给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汤茂退赔给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元,退赔给被害人廖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元。三、追缴被告人汤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三十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良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黄江南代书记员 杨帅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