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4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冀桂英与被告田洋、李春旭、刘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桂英,田洋,李春旭,刘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464号之二原告:冀桂英,女,193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八五一一农垦社区C区。被告:田洋,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李春旭,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连珠山镇。被告:刘玉双,女,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连珠山镇。原告冀桂英与被告田洋、李春旭、刘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冀桂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桂英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冀桂英负担。审 判 长 郑 刚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人民陪审员 江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盛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