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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振华与连益龙、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华,连益龙,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83号原告:姜振华,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旭,上饶县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益龙,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李萍,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姜振华与被告连益龙、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连益龙、李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文力代理审判员  蔡 军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