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振华与连益龙、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华,连益龙,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83号原告:姜振华,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旭,上饶县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益龙,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李萍,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姜振华与被告连益龙、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连益龙、李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文力代理审判员 蔡 军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