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黄角与陈则君、吴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黄角,陈则君,吴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黄角,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10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陈则君,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远梅,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1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陈则君、吴远梅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诉讼中将被执行人陈则君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吴黄角申请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则君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