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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夏自行车公司、何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夏自行车公司,何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319号申请人:天津市华夏自行车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茂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青,经理。被申请人:何伟,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华夏自行车公司与被申请人何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何伟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依法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60型冷切锯一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