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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雪文与被执行人王中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文,王中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文,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雄壁镇瓦鲁村委会安色百村153号,现住师宗县挽澜北路。被执行人:王中中,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雄壁镇瓦鲁村委会安色百村88号。本院在执行王雪文与王中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中中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中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