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雪文与被执行人王中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文,王中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文,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雄壁镇瓦鲁村委会安色百村153号,现住师宗县挽澜北路。被执行人:王中中,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雄壁镇瓦鲁村委会安色百村88号。本院在执行王雪文与王中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中中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中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