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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任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816号原告:韩某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某某号。被告:任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其他自然概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苹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