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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谭徽芳诉申请人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徽芳,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44号申请人:谭徽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权(申请人谭徽芳之女)。被申请人: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金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松,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谭徽芳与被申请人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徽芳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谭徽芳以其所有的位于澧县澧阳镇棚场街居委会二间三层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徽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澧县澧阳街道棚场街居委会丁公桥商业广场1栋301室房产价值92万元的产权份额[不动产权证号:湘(2016)澧县不动产权第0004058号];二、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3年时止。案件申请费4980元,由申请人谭徽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喻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