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爱芬、黄来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芬,黄来弟,杨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476号申请执行人:黄爱芬,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来弟,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杨美云,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爱芬与被执行人黄来弟、杨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美云、黄来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杨美云、黄来弟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爱芬借款本金10000元,上述被执行人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学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