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6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智勇与海南腾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勇,海南腾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勇。被执行人:海南腾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林宏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智勇与被执行人海南腾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琼0106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腾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盘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16)第00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3527.3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智勇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邝道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