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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财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为民与苏杰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为民,苏杰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4财保60-1号申请人刘为民,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行唐县上方乡上方村。被申请人苏杰锋,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新乐市化皮镇赵门村建设路北区**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的冀A8L5**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情况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的冀A8L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刘为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苑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