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乐世英与被申请人冯体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世英,冯体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22号申请人乐世英,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2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鲁史镇。被申请人冯体昌,男,汉族,现年46岁,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乐世英与被申请人冯体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冯体昌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张主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1日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体昌偿还被申请人乐世英欠款本金9200.00,欠款借期、逾期利息4200.00元,两项合计13202.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执行员 朱 琼执行员 马跃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