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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攀、王惠平、李雪、李玉梅与谭国平、徐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攀,王惠平,李雪,李玉梅,谭国平,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攀,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王惠平,女,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雪,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谭国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徐奎,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现在汉江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攀、王惠平、李雪、李玉梅与被执行人谭国平、徐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攀、王惠平、李雪、李玉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刑终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奎给付赔偿款305607.28元、谭国平给付赔偿款147903.12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谭国平、徐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453510.4元。现被执行人谭国平交纳执行款80000元。对剩余的373510.4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谭国平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谭国平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67903.12元;剩余305607.28元,谭国平自2018-2021年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7万元,剩余25607.28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申请执行费谭国平应承担2118元,徐奎应承担执行费4484元,均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陕07刑终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谭国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