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9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贺选现与梁禄刚、梁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选现,梁禄刚,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3号申请执行人贺选现,男,生于1977年7月1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梁禄刚,男,生于1960年3月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梁宇,男,生于1985年6月2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受理了贺选现申请执行梁禄刚、梁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梁禄刚、梁宇返还贺选现购房款32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下余17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支付完毕,第三人杨志群对本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被执行人梁禄刚逾期未支付,自愿支付申请执行人贺选现违约金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