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谢国庆与徐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庆,徐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566号原告:谢国庆,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徐冬生,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谢国庆与被告徐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国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庆撤回对被告徐冬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谢国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