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于江宝与姜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江宝,姜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于江宝,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姜河,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于江宝申请姜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4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