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谭伟文与钟启杰、伍颖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文,钟启杰,伍颖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271号申请人:谭伟文,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锦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启杰,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伍颖仪,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谭伟文与被申请人钟启杰、伍颖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伟文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钟启杰、伍颖仪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6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人谭伟文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谭伟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粤0705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钟启杰、伍颖仪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6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