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得财与杨成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财,杨成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246号原告:杨得财,男,生于1983年5月2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民和县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成莲,女,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原告杨得财与被告杨成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杨得财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得财负担。审判员 马良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小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