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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3123赵磊与袁冰、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袁冰,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123号原告:赵磊,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告:袁冰,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苏磊,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与被告袁冰、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