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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林与天津山河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天津山河装备开发有限公司,张林,天津山河装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28号原告:张林,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天津山河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张林与天津山河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豪代理审判员  赵宗阳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