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烟台美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美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美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美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98941.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