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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洋与宋协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宋协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19号原告于洋,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被告宋协斌,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普新区×街道×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廖大鹏,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于洋诉被告宋协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金普新区光明街道芙蓉社区出具居民证明,被告宋协斌系光明街道芙蓉社区居民,自2013年3月起至今居住在学府世家×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出的民事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社区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金普新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一瑶审 判 员  陆继发代理审判员  杜庆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