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荔清与彭志猛、彭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荔清,彭志猛,彭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29号原告:陈荔清,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珍、陈金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彭志猛,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彭俊英,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荔清与被告彭志猛、彭俊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陈荔清申请诉讼保全,本院裁定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荔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志猛、彭俊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荔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彭志猛、彭俊英立即向陈荔清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彭志猛、彭俊英承担。事实与理由:陈荔清与彭志猛系同学关系。2014年2月开始,彭志猛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于2014年2月26日、2014年5月24日、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25日、2015年2月8日、2015年8月19日分别向陈荔清借款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且均扣除按月利率2%计算的当月利息后将剩余借款汇到彭志猛的账户。上述事实有彭志猛出具的6张借条及双方间的银行转账来往明细为凭。现经催讨,彭志猛借故拖延还款。另,该笔债务发生在彭志猛和彭俊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彭俊英应与彭志猛共同偿还。彭志猛、彭俊英未作答辩。陈荔清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陈荔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六份、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彭志猛与彭俊英于2009年2月4日登记结婚。彭志猛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于2014年2月26日、2014年5月24日、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25日、2015年2月8日、2015年8月19日分别向陈荔清借款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并于上述日期出具借条共6张交由陈荔清收执。陈荔清先后于2014年2月26日、2014年5月24日、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25日、2015年2月8日、2015年8月17日分别向彭志猛汇款98000元、49000元、98000元、49000元、147000元、98000元。其中,2014年12月27日的借款书面约定了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后,彭志猛先后于2014年3月25日、2014年4月26日、2014年5月24日、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24日、2014年8月25日、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3日、2015年3月6日、2015年3月24日、2015年4月5日、2015年4月25日、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25日、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24日、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27日、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18日、2015年9月27日、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18日、2016年1月27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2月26日、2016年3月4日、2016年3月18日、2016年3月29日、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16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6日、2016年7月5日向陈荔清还款2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5000元、1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2000元、6000元、3000元、2000元、6000元、3000元、2000元、9000元、2000元、9000元、2000元、9000元、2000元、6000元、3000元、2000元、6000元、3000元、2000元、60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9000元、30000元。其后,经催讨,彭志猛、彭志英未归还剩余借款本息,致讼。案经审理,因彭志猛、彭俊英未到庭,致本院无法调解。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予以审查、分析并认定如下:关于2014年2月26日、2014年5月24日、2015年1月25日、2015年2月8日、2015年8月19日的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及利率的问题。陈荔清认为,双方间的借款均约定了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且六笔借款均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且其后的银行流水也体现出彭志猛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彭志猛、彭俊英未作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荔清与彭志猛之间的银行流水明细的往来所体现的支付借款款项、利息的规律性及其中2014年12月27日的借条约定了按月利率2%计息的情况,结合民间借贷的盈利目的,本院综合认定该五笔借款亦约定了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且结合借款款项的出借时间、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及还款时间来看,双方间约定了按月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志猛先后分六次向陈荔清借款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共计5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陈荔清出借的借款均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实际支付98000元、49000元、98000元、49000元、147000元、9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陈荔清实际出借的借款数额98000元、49000元、98000元、49000元、147000元、98000元,共计539000元认定借款本金。借款后,彭志猛仅仅归还了部分款项,剩余的借款款项未返还,已构成违约。彭志猛先后返还的51笔款项,陈荔清主张该些还款系支付每月的利息,结合双方间借款的数额、时间以及还款的时间等综合因素,本院对陈荔清的主张予以采纳,但该51笔款项,扣除当月利息外,剩余的部分应当用于折抵本金。2014年2月26日的借款,彭志猛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按月每月还款2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剩余的款项予以折抵本金。彭志猛于2014年3月25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利息1960元外,剩余4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960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4年4月2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利息1959元外,剩余4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919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4年5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利息1958元外,剩余4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877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4年6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利息1958元外,剩余4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835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7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利息1957元外,剩余的4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792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8月25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利息1956元外,剩余的4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748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9月25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利息1955元外,剩余的4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703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10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利息1954元外,剩余的4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657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11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利息1953元外,剩余的47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610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12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利息1952元外,剩余的48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562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月2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利息1951元外,剩余的49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513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2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利息1950元外,剩余的5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463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3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利息1949元外,剩余的5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412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4月25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利息1948元外,剩余的5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360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5月25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4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1947元外,剩余的5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307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6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利息1946元外,剩余的5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253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7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利息1945元外,剩余的5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198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8月25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7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利息1944元外,剩余的5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142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9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利息1943元外,剩余的57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085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0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利息1942元外,剩余的58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027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1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利息1941元外,剩余的59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6968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2月2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利息1939元外,剩余的6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6907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1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利息1938元外,剩余的6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6845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2月2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利息1937元外,剩余的6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6782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3月29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利息1936元外,剩余的6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6718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4月29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利息1934元外,剩余的6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6652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6月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利息1933元外,剩余的67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6585元本金未归还;故截止2016年6月6日,2014年2月26日陈荔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98000元借款尚余96585元本金及自2016年5月26日起的利息未归还。2014年5月24日的借款,彭志猛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按月每月还款1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剩余的款项予以折抵本金。彭志猛于2014年6月24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5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利息980元外,剩余2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980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7月24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6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利息980元外,剩余的2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960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8月25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利息979元外,剩余的2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939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9月25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利息979元外,剩余的2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918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10月24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利息978元外,剩余的2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96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11月24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利息978元外,剩余的2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74元本金未归还;2014年12月24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利息977元外,剩余的2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51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月26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利息977元外,剩余的2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28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2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利息977元外,剩余的2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05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3月24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2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利息976元外,剩余的2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781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4月25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利息976元外,剩余的2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757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5月25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利息975元外,剩余的2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732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6月24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利息975元外,剩余的2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707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7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利息974元外,剩余的2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681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8月25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23日)利息974元外,剩余的2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655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9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利息973元外,剩余的27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628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0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利息973元外,剩余的27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601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1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利息972元外,剩余的28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573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2月26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利息972元外,剩余的28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545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1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利息971元外,剩余的29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516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2月26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1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利息970元外,剩余的3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486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3月29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23日)利息970元外,剩余的3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456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4月29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利息970元外,剩余的3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426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6月6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23日)利息969元外,剩余的3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395元本金未归还;故截止2016年6月6日,2014年5月24日陈荔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49000元借款尚余48395元本金及自2016年5月24日起的利息未归还。2014年12月27日的借款,彭志猛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按月每月还款2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剩余的款项予以折抵本金。彭志猛于2015年1月2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4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利息1960元外,剩余4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960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5年2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利息1959元外,剩余4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919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5年3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利息1958元外,剩余4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877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5年4月25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利息1958元外,剩余4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835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5月25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4月27日至2014年5月26日)利息1957元外,剩余的4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792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6月24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利息1956元外,剩余的4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748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7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利息1955元外,剩余的4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703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8月25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利息1954元外,剩余的4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657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9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利息1953元外,剩余的47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610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0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9月27日至2015年10月26日)利息1952元外,剩余的48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562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1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利息1951元外,剩余的49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513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2月2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利息1950元外,剩余的5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463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1月2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利息1949元外,剩余的5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412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2月2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利息1948元外,剩余的5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360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3月29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利息1947元外,剩余的5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307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4月29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利息1946元外,剩余的5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253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6月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利息1945元外,剩余的5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198元本金未归还;故截止2016年6月6日,2014年12月27日陈荔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98000元借款尚余97198元本金及自2016年5月27日起的利息未归还。2015年1月25日的借款,彭志猛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按月每月还款1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剩余的款项予以折抵本金。彭志猛于2015年3月3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利息980元外,剩余2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980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4月25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利息980元外,剩余的2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960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5月25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利息979元外,剩余的2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939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6月24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利息979元外,剩余的2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918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7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利息978元外,剩余的2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96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8月25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利息978元外,剩余的2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74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9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利息977元外,剩余的2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51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0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利息977元外,剩余的2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28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1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利息977元外,剩余的2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805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2月26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利息976元外,剩余的2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781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1月27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利息976元外,剩余的2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757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2月26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利息975元外,剩余的2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732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3月29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利息975元外,剩余的2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707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4月29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利息974元外,剩余的2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681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6月6日返还的款项1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利息974元外,剩余的2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48655元本金未归还;故截止2016年6月6日,2015年1月25日陈荔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49000元借款尚余48655元本金及自2016年5月24日起的利息未归还。2015年2月8日的借款,彭志猛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按月每月还款3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剩余的款项予以折抵本金。彭志猛于2015年3月6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利息2940元外,剩余6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940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5年4月5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利息2939元外,剩余6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879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5年5月6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利息2938元外,剩余6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817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5年6月4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利息2936元外,剩余6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753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7月3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利息2935元外,剩余的6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688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8月4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利息2934元外,剩余的6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622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9月2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利息2932元外,剩余的68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554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9月29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利息2931元外,剩余的69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485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1月2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利息2930元外,剩余的7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415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1月27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1月8日至2015年12月7日)利息2928元外,剩余的7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343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12月26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利息2927元外,剩余的7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270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1月27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利息2925元外,剩余的7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195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3月4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利息2924元外,剩余的7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119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4月6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利息2922元外,剩余的78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6041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5月3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和2016年5月4日返还的1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利息2921元外,剩余的79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5962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6月6日返还的款项3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利息2919元外,剩余的8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145881元本金未归还;故截止2016年6月8日,2015年2月8日陈荔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147000元借款尚余145881元本金及自2016年6月8日起的利息未归还。2015年8月19日的借款,彭志猛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按月每月还款2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剩余的款项予以折抵本金。彭志猛于2015年9月18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利息1960元外,剩余40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960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5年10月1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0月18日)利息1959元外,剩余41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919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5年11月19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利息1958元外,剩余4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877元本金未归还;彭志猛于2015年12月18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利息1958元外,剩余42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835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1月18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利息1957元外,剩余的43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792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2月17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2月18日)利息1956元外,剩余的44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748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3月18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利息1955元外,剩余的45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703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4月16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利息1954元外,剩余的46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657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5月20日返还的款项2000元,扣除当月(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利息1953元外,剩余的47元折抵本金,当日该笔借款尚余97610元本金未归还;故截止2016年5月20日,2015年8月19日陈荔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98000元借款尚余97610元本金及自2016年5月19日起的利息未归还。2016年7月5日,彭志猛返还款项30000元,扣除截止当日的六笔借款的利息(2511+1322+2462+1329+2625+2993)=13242元,剩余16758元用于折抵本金。故截止至2016年7月5日,彭志猛所借的六笔借款尚欠本金合计(96585+48395+97198+48655+145881+97610-16758)=517566元。现陈荔清诉讼请求彭志猛偿还借款550000元,因陈荔清实际出借借款本金为539000元,且彭志猛业已归还部分本金,剩余本金517566元,故陈荔清可请求的本金应为517566元,超过该部分的本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陈荔清诉讼请求彭志猛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其可诉讼请求部分为以51756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自行放弃部分利息,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加重彭志猛的负担,本院不予干预,故陈荔清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为彭志猛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前一日(2017年1月5日)的利息13521元(96585×2%×7)及自起诉之日(2017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175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上述债务系发生在彭俊英与彭志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彭俊英、彭志猛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陈荔清请求彭俊英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彭志猛、彭俊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彭志猛、彭俊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陈荔清借款517566元、截止至2017年1月5日的到期利息13521元及以本金5175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陈荔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计4710元,由陈荔清负担154元,由彭志猛、彭俊英负担45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彭志猛、彭俊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雨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素红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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