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财保55号申请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路北36号。法定代表人:宋连勇,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才臣,执行董事。申请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PZDM201737150000000062)。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文成审判员 翟坤达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