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敏与李爱荣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李爱荣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77号原告:李敏,女,199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全友,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长山,系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爱荣,女,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连,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女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敏诉被告李爱荣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峰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