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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57潘子祥与李庆国、潘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子祥,李庆国,潘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57号原告:潘子祥。被告:李庆国。被告:潘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子祥诉被告李庆国、潘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子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子祥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