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57潘子祥与李庆国、潘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子祥,李庆国,潘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57号原告:潘子祥。被告:李庆国。被告:潘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子祥诉被告李庆国、潘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子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子祥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