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沈承元与寇宣仁、寇金宣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承元,寇宣仁,寇金宣,吴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2179号原告:沈承元,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寇宣仁,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寇金宣,男,1955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吴喜,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原告沈承元与被告寇宣仁、寇金宣、吴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沈承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承元向本院申请自动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承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沈承元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才人民陪审员 卓如彬人民陪审员 唐纯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芬勇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