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长友与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友,陈小林,杨长友,陈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390号原告:杨长友,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陈小林,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原告杨长友与被告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晏胜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长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长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归还本金15万元;2、请求归还利息,按约定利息照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陈小林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杨长友借款1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被告找各种理由拒付,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小林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4日,陈小林向杨长友出具借条约定向杨长友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按月付息。2016年6月25日,杨长友通过银行向陈小林转账人民币150000元。之后陈小林每月向杨长友支付利息3000元,一直支付到2016年10月份。之后,杨长友多次向陈小林追索借款本息未果,遂导致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小林向原告杨长友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由被告陈小林向原告杨长友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杨长友请求150000元借款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长友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