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与徐建林、陈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徐建林,陈卫菊,丽水市莲都区合力农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226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江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8575208H。诉讼代表人:范立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健,系该行员工。被告:徐建林,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卫菊,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合力农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继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27579。法定代表人:周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与被告徐建林、陈卫菊、丽水市莲都区合力农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4元,减半收取6292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