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华,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773号申请人陈爱华,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委托代理人芮成辉、张国民,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53913X3,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萍,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陈爱华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4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新华东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前支付陈爱华工程款349525元。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1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591元(此款已由陈爱华公司预交),由新华东公司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爱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5116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新华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新华东公司逾期未履行,陈爱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新华东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新华东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新华东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已办理了轮候冻结。新华东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该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两年,该车现下落不明。新华东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梁清路56号房产,该房产上设有抵押��第一抵押权人为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500万元,第二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抵押金额为508万元。该房产已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新华东公司对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600000元应收账款(具体金额以最终双方结算为准),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债权尚未到期,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新华东公司亦无对外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新华东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355116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陈爱华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的财产线索。陈爱华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不要求对新华东公司进行审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新华东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4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汤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