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新红与潘建龙、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红,潘建龙,王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274号原告:何新红,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被告:潘建龙,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瓜州。被告:王彩霞,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瓜州。原告何新红与被告潘建龙、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何新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新红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张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黄君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