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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华乾申请执行陈庆奎、冷远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乾,陈庆奎,冷远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郭华乾,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郭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庆奎,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冷远素,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郭华乾依据(2016)渝0243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庆奎、冷远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112.5元、执行费1355元。本院查明,陈庆奎、冷远素亦是本院另案的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冷远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11元,同时被执行人陈庆奎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缴纳了现金3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转入本院专款账户41956.5元。本院还将被执行人陈庆奎名下的车牌号为渝HXXX**及渝H*****的车辆在车管所予以查封,但至今未发现该二车的具体下落,同时本院还将被执行人陈庆奎名下房屋在重庆市南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查封(该房屋有抵押),本院还将被执行人陈庆奎名下的房产证号为“316房地证2015字第XXXXX号”房屋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查封(该房屋有抵押),本院将冷远素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彭水县房地证2006字第XXXX号”房屋(该房屋有抵押)予以查封,将冷远素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彭水县私产字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因当事人就本案案款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本案需要对已经查封的财产进行进一步处置。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封,现需要对这些财产进一步处置之后再恢复执行。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43执1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任昌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