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饶坤云与被告朱华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坤云,朱华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260号原告:饶坤云,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会东县鲹鱼河镇。委托代理人:饶天菊,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会东县鲹鱼河镇,与饶坤云系父女关系,特别授权。被告:朱华云,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会东县鲹鱼河镇。委托代理人:杨杰,男,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坤云与被告朱华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坤云于2017年3月31日以需与被告在鰺鱼河镇政府的主持下协商解决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坤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坤云负担。审判员 邹一波二O一七年四月五书记员 冉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