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81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支付退赔5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确认,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或发现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