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成元艮与朱艳、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元艮,朱艳,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580号原告:成元艮,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朱艳,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泰北路公交大院。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原告成元艮诉被告朱艳、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艮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元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元艮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