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光荣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其他驳回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光荣,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光荣,男,汉族,195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周中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庆庆,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琳,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一、二审第三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123号附1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陈进,董事长。刘光荣因诉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简称北碚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8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光荣申请再审称,北碚区房管局违法进行房屋拆迁,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旺德公司)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强行多收了房屋价款、公摊面积款、大修基金款等款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北碚区房管局具有对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碚区房管局具有核发拆迁手续、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监督拆迁评估行为、监督拆迁活动、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定职责,故北碚区房管局应当履行监督旺德公司补偿及赔偿刘光荣拆迁安置损失款的法定职责。一、二审判决认定北碚区房管局不具有该项法定职责,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刘光荣诉称其请求北碚区房管局履行以下法定职责:责令旺德公司向刘光荣补偿房屋差价、支付违章建筑面积补偿款、退还大修基金及入户门款、补偿超期过渡费、支付容积率低于1时应补偿的10平方米房屋价款、交付安置房产权证并赔偿相应滞纳金、补偿多收安置房款的利息损失,但北碚区房管局未依法履行,刘光荣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北碚区房管局监督旺德公司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补偿及赔偿刘光荣拆迁安置损失款。刘光荣请求北碚区房管局监督旺德公司履行的事项属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争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对于补偿安置协议或裁决的履行争议应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均未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具有监督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赔偿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故本案中刘光荣径行请求判令北碚区房管局履行前述监督职责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判决驳回刘光荣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刘光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光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