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妮与重庆航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妮,重庆航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407号原告:曾妮,女,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航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刘洪贵,职务不详。原告曾妮与被告重庆航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妮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妮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妮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