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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董发明、开玉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青,董发明,开玉红,朱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王长青,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董发明,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开玉红,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朱昌银,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王长青与被执行人董发明、开玉红、朱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董发明、朱昌银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被执行人开玉红对上述债务以与董发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