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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576号原告:福建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双洋东路102号宝佳广场5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932822。法定代表人:王西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香,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廖琪,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闽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