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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816号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莲。被告:黄忠。原告中江县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江县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忠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江县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