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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锡超与被告杜秋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超,杜秋丽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910号原告:王锡超,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被告:杜秋丽,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锡超与被告杜秋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锡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锡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