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锡超与被告杜秋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超,杜秋丽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910号原告:王锡超,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被告:杜秋丽,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锡超与被告杜秋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锡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锡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