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姜建与刘刚、许海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刘刚,许海生,张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姜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刘刚,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许海生,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飞燕,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姜建与刘刚、许海生、张飞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姜建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