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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振与崔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崔永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永学,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李振因与被上诉人崔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向本院申请减免上诉费用未予获准,其在本院指定的限期内未能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李 昂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那译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