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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解林与陈金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501执保1号关于马解林与陈金尖租赁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申请人马解林于2017年3月31日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吉7501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金尖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辽AU95**)和叉车一台,期限至2020年3月30日;申请人马解林提供其房产(天桥岭镇房权证号31**号)作为担保,查封期限至2020年3月30日,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天桥岭镇地产管理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马解林的房产(天桥岭镇房权证号31**号);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金尖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辽AU95**)和叉车一台,并张贴封条。本院认为,(2017)吉7501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1执保1号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更多数据: